案例一:隨州市某企業未規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案
2022年6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對轄區某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不規范,記錄內容不全面、不完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高新區服務中心責令該企業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規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該公司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以5.8萬元罰款。
案例二:隨州市某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5月,根據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線索,市生態環境局對隨州市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主要排放水污染物,存在無證排污違法行為。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責令該企業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前停止排放污染物。該企業積極整改,于2022年6月取得《排污許可證》,改正了違法行為。
考慮到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已辦理排污許可證,主動減輕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決定減輕處罰,對該企業處以19萬元罰款。
來源:隨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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