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強化對違法企業的警示教育 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導作用 隨州市生態環境局現予公布4個典型案例 ↓↓↓
案例一:隨州某公司“未批先建”、“未驗先投”不予處罰案
2022年5月31日,市生態環境局對隨州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新建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且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于2022年1月建成投入生產。執法人員向該企業進行普法宣傳,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整改,及時提供了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并主動向我局承諾在三個月內完成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考慮到當事人配合檢查,對違法行為認錯態度誠懇,積極整改,主動報批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承諾按時完成環保驗收。屬于首次違法且影響輕微,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主動及時改正,符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相關要求。同時,也考慮國家、省和我市近年來多次強調推進建設輕微違法行為的“容錯”機制,積極推行柔性執法和包容審慎的相關工作要求,最終決定對其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執法程序到位,是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推進柔性執法的優秀案例,也是辦理不予處罰案件的模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程序規定,制作現場勘察筆錄、詢問筆錄,調查取證清楚,并嚴格履行執法告知程序,對當事人下達《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充分尊重當事人對事實認定和執法裁量等情況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依法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當事人承諾今后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案例二:曾都區某企業無證排污案
2022 年 5 月,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曾都區某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其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并指定隨州市生態環境局立案查處。經調查核實,該企業屬于重點管理類單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該案為隨州市首例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無證排污單位進行處罰的案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三十三條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5萬元。
案例三:隨縣某農業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初,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在例行日常巡查中發現:一村莊邊污水管道內水質渾濁,空氣中有一股刺鼻的味道。經詢問當地居民和現場排查,確定污染源頭為某農業公司生產車間。經調查,該農業公司對沖洗廢水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致使廢水經沉淀池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現場執法人員依程序緊急聯系監測部門,對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進行取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等三項污染物指標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產整治,并處以30萬元罰款。
案例四:隨縣某養殖企業惡臭氣體擾民案
2022年8月2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接到群眾電話投訴,反映某養殖企業異味擾民。隨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經查:該養殖企業排風口換風時存在一定的異味擾民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隨縣分局立即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拿出整改方案,消除異味,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該養殖企業立即對場區內進行全面消毒,噴灑抑菌除臭的藥劑,并向隨縣分局報送了后期整改方案。與第三方環保公司簽訂了第三代生物除臭的設計合同,將采用噴淋和過濾系統對異味進行降解處理。
2022年8月中旬,隨縣分局對該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已按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經走訪周邊居民和投訴人,都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來源:隨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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