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 《隨州市城區商品房 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征集時間:2021-11-25 00:00 至 2021-12-24 23:59
信息來源:隨州市住建局
征集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以原《隨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為基礎修訂了《隨州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或在頁面底部在線提交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3236110
傳 真:0722-3318667
聯系地址:隨州市沿河大道116號
郵 編:441300
附:《隨州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隨州市住建局
2021年11月25日
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實施預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交存、撥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的原則。
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政策的執行和預售款監督管理工作。隨州市房產市場管理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隨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隨州銀監分局依照職能監督商業銀行在預售款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按照協議約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監管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于項目工程建設。
第六條 監管機構對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及其資金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商業銀行、監管部門簽訂《隨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議)。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辦法與協議約定內容做好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協議內容應當包括監管賬戶名稱、賬號、監管的項目范圍、預售資金的使用節點、預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合同等;
(二)工程進度、工程款支付情況表和資金使用計劃;
(三)項目成本預算書。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資料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本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有辦理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項目,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可開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貸的商業銀行。
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賬戶,一個預售項目是指對應的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指定預售的所有房屋。辦理預售許可證后,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監管賬戶等信息。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品房貸款的,按揭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按揭銀行方能發放按揭貸款。
第十二條 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chao過項目銷售額的30%標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使用監管資金,并將其用于購置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在確保工程建設竣工情況下,可優先用于償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
對資質和信用等級較高、經營業績較好、工程建設順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未達到項目銷售額的30%的標準的,確需使用監管資金用于該項目建設,由監管機構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進行審核;對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資金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監管資金應當以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為依據。按照工程結構封頂、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物業承接查驗等4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一)項目建筑工程結構封頂后,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額的10%;精裝修房屋的結構封頂后,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額的20%。  
(二)項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后,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額的3%;  
(三)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額的1%;  
(四)項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并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后,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預售款并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款監管。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使用監管資金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下列不同申請款項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申請施工進度款的,提供項目施工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價證明等能夠證明用途真實性的材料;
(二)申請購買建筑材料、設備款的,提供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能夠證明用途真實性的材料;
(三)申請設計、勘察、監理等相關費用的,提供相關合同、繳費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能夠證明用途真實性的材料;(四)申請法定稅費的,提供相關通知證明;
(五)申請歸還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提供銀行借款合同、借據、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及還款需求證明等能夠證明用途真實性的材料。
(六)申請撥付不可預見費用的,應當提供相關用途證明。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商業銀行暫停撥付監管賬戶內的全部商品房預售資金,并啟動應急措施,協助相關部門加強監管賬戶內預售款的監督使用:  
(一)項目被責令停工的;  
(二)項目存在質量問題被調查的; 
(三)項目有逾期交付風險的;  
(四)項目發生多人多次信訪投訴、拖欠工程款情況,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其他經營風險的。  
上述情形處理完畢后,監管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商業銀行可繼續按本辦法規定撥付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后,應當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資金chao出用款額度的;
(二)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三)該項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在1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等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機構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該部分退款的監管。監管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通知商業銀行解除該部分房款的監管。第二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屬專款專用。有關部門凍結或扣劃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時必須核實債權人申請執行款項確屬支付本項目工程進度款,并由監管部門核定可予執行款項額度。有關部門不得隨意凍結或扣劃監管賬戶內的預售監管資金。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后,方可向監管部門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通知商業銀行撤銷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購房款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四)項目有逾期交付風險的。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提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監管部門可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取消與該商業銀行合作關系,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參照執行。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發布的《隨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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