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楊某某在朋友劉權某汽車修理廠借出一輛皮卡車去岳父家,18時40分許,當其駕車載著妻兒行駛至316國道#隨州# 大道時,與前方劉宗某(男,54歲)駕駛到電動三輪車追尾相撞,造成劉宗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楊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獲得保險理賠,便讓劉權某“頂包”,劉權某本著哥們義氣,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向民警坦誠事故是其所為,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2021年4月10日,傷者劉宗某經醫治無效死亡。@湖北隨州交警 四大隊在案件進一步辦理中,查實真正的肇事人系楊某某并非劉權某。4月26日,劉權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時,肇事人楊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相關鏈接: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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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交警四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