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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5 13:42
正文摘要:《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湖北、河南、江蘇、山西、陜西、河北等省市走訪發現,我國一些地方歷史文化名城面臨衰敗凋零、管理尷尬、過度商業化、違法成本過低、修繕欠賬嚴重等困境,其背后凸顯出法律不健全、基層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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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法律健全和資金到位】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楊保軍說,一種錯誤傾向認為保護名城阻礙了城市發展;另一種錯誤傾向過分強調名城蘊含的文化旅游和經濟價值。楊保軍認為,在這種錯誤思想認識指導下,自然會導致城市發展模式偏差、規劃編制水平低下、保護監管措施不力等情形,難免會出現成片歷史地段消失、建筑高度失控、空間肌理混亂、新舊建筑沖突,使得古城歷史風貌不斷消失,城市特色日漸模糊。 違法成本過低,缺乏足夠威懾力。例如,《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反規劃的建設,不能拆除的,處建設造價10%以下的罰款!坝械拈_發商明說,我就是準備罰款50萬。”南京明城垣史博物館研究員楊國慶說,不僅懲戒力度不足,也沒有追責,違反了規劃、破壞了遺產,沒有人出來承擔責任。東南大學建筑系教授朱光亞表示,對于保護不力的名城,現在只是“警告”而不是“摘帽”,因為“摘帽”就會影響這個城市干部的前途。 此外,保護資金投入缺口巨大,保護規劃與實施脫節嚴重。據記者采訪,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近年有較大幅度增長,“十一五”期間,投入6.29億元,2011年到2013年,投入9.27億元,不過,相對于130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500多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國家層面的保護資金仍然匱乏。在地方政府層面,除少數以發展旅游為主導產業的城市外,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專項資金。中國名城委2014年對125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進行的調查顯示,每年安排數額不等專項保護資金的城市僅為23%。 同時,由于缺乏鼓勵機制,個人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也非常有限,開發商資金就成為很多地方名城保護的主要來源。洛陽市文物局隋唐城遺址管理處處長王麗娟說:“這無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名城保護大量的資金投入有了來源,另一方面,利潤最大化的開發商會放棄沒有開發價值的部分,比如原住民、整體的空間格局等,造成歷史文化街區真實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續性的破壞! 中國名城委在對125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進行的調查顯示,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多達9種類型,各地分別由名城委、規劃、文化、文物、建設、房管、旅游等部門牽頭,甚至,有的設在旅游公司,或干脆不設管理機構。在所有歷史文化名城政府中,配備專職的行政或事業編制的僅占14%。 |
【保護工作者遭遇諸多“難”】 采訪了解到,房屋一旦被列為歷史建筑,很可能這塊地容積率就受到限制,發展權就受到損失。由于沒有相應的補償機制,保護工作就變成了“大家都不喜歡”的事情,產權人只承擔責任而享受不到權益。 為保護城區優秀歷史建筑,荊州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與當地歷史文化街區三義街居民簽訂了《荊州市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協議》,5條協議內容,均對乙方房屋所有人提出了具體要求,而對甲方荊州市人民政府,只提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乙方適當補助。 三義街118號住戶崔忠良告訴記者,他家的房屋有近百年歷史,由于年久失修,2014年墻體出現傾斜,屋頂漏雨嚴重,急需進行維修,但由于房屋被評為荊州市優秀歷史建筑,維修受到有關方面阻撓,此后多次向上反映問題,才獲準修葺房屋。但據崔忠良介紹,房子都修好一年多了,也沒看到補貼款發下來。而對于各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者來說,則面臨著規章制度落實監管難、保護修繕有心無力、歷史遺產如何保護爭議大等問題。 據了解,前三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大多已出臺地方性保護條例或暫行辦法,成立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明確名城保護范圍、措施以及各部門的相應職責。但調查發現,盡管有制度安排,但具體落實上卻十分困難。 此外,不少名城保護工作者說,“錢”是套在所有保護人員頭上的緊箍咒。都說保護名城是保護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但現在這些文化遺產的看家人不但修繕資金不足,還面臨與其他地區一樣的發展任務和GDP指標,做名城工作不是厚著臉皮四處“化緣”,就是變著法兒問老城要效益,絞盡腦汁把“老古董”變成“搖錢樹”。 山西祁縣昭馀古城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說,如果通過招商來搞名城保護,開發商天然逐利,要么把古城變得過度商業化,要么推倒一大片,用最粗糙的方式把老房子變成符合現代需要的假古董。 更為關鍵的是,歷史遺產到底該怎么保、怎么用、怎么在歷史遺產的傳承中體現其當代價值和創造,保護工作者依然很茫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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