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樂享人生 于 2014-10-3 19:07 編輯
二問: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問題的決定究竟說了什么?
答: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普選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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