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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購買左岸星城商鋪 ,房室買賣合同經房產局蓋章備案,房室款已全部付清,就包括契稅,房室維修基金都交了,因為當時不交這些錢開發商不交房子,他們只說是交了錢馬上就把證件給我們辦好,我們多次去找售樓部,他們總是說總證沒有辦好,分證還辦不了。 時至今日證件仍然未辦了,現在又聽說這些商鋪是違建的辦不了證,那我就要問了:既然開發商違建,作為政府的監管部門房產局,你當時是在干什么?違建的房室在建設之時你們為什么不制止?他們又是怎么把這些違建的房室拿出來銷售的?你在沒有審查的情況下又怎么能為開發商備案蓋章呢?由此可見這監管部門有伙同開發商欺騙消費者之嫌。
請各位幫忙支個招,我們現在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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