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TM機故障取款17萬余元被判刑5年的許霆,出獄后向廣東省高院遞交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法院對他犯盜竊罪一案進行再審。記者20日獲悉,廣東省高院本月初發出《受理通知書》,稱經過審查,省高院決定受理許霆的申請,并對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 一位資深刑辯律師分析認為,受理通知書不等于立案通知書,這并不意味著許霆案出現了轉機。
許霆昨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他幾天前知悉了這一消息,并表示對法院能夠開庭審理有信心。
有著20多年刑事案件執業經歷的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昨天分析說,受理通知書與立案通知書有區別,受理通知書只表明廣東省高院收下了許霆的材料并進行復查,并不等于立案再審。因為只要初步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法院都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給再審申請人。
受理、復查之后,法院會作出兩種處理:一種是駁回申訴、不予再審,另一種是決定立案再審。后一種情形才意味著案件進入了再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
丁一元還認為,許霆案進入立案再審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為該案的終審結果此前已經獲得最高法院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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