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6-1-5 14:56 編輯
有一個叫“老四”的網友看到老吳的帖子后,去隨州市醫保局就自己的類似問題咨詢了此類情況,但是醫保局的答復卻與老吳的說法大相徑庭。醫保局的人答復的大概意思是:隨州市的醫保繳費必須達到25年,而隨州市成立醫保局的時間是在2000年。所以,不論是退休人員還是沒有退休的人,從2000年作為起算時間,均達不到25年的繳費標準。不分什么“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 聽到這些,老吳可就犯難了:如果網友聽信了老吳的話,將來如果真的出現麻煩責任只能是網友自己承擔。為此,老吳只能說讓網友自己考慮在累計25年的基礎上是繼續交還是不交。因為這事不是出現在老吳身上,如果是老吳自己,可能會以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方式討個說法。畢竟老百姓沒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法律知識來與之抗衡,也沒有使人相信的法律環境能得到切實的保護。 老吳想了想,如果按照醫保局這個說法,打個比方說:有人在2000年60歲辦理退休,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那么他在退休后的醫保費從2000年算起就要交到2025年。這樣算來這人在2025年就應該是85歲了。老吳不知道這人有沒有福氣等到不再繳費的那一天。 不過老吳要說的是,退休職工不繳納醫保費是寫入我國《社會保險法》的,這個《社會保險法》是經過我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規規章和地方法規。如果不按此執行,除非這一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咱們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一、我國《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中這樣解釋: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 3.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這里所說的“累計繳費”,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繳費年限。之所以限定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是因為本條就是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中一部分人——退休人員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特殊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其特殊性:(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在改革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起來的,和以前的制度有一定政策連續性;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是2007年、2003年開始建立起來的。(2)參保對象不同,三項制度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員、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3)籌資水平不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籌資遠高于其他兩項制度。累計繳費年限,不同于連續繳費年限,包括個人在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也包括個人在不同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 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2013年12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薄吧峡钏Q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關于醫療保險這一塊,隨州市政府曾經作出過一些規定,如,2012年7月27日發布施行的《隨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隨政發〔201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立最低繳費年限。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實際連續繳費年限滿25年(300個月)的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地級市的隨州市政府下發的文件,不屬于省級以上的地方性法規,甚至連規章都算不上。而且地級市政府根本就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其所下發的文件只能算是規范性文件,除對法律法規在本地的細化外,其他與之相違背的規定不能成為執行依據。況且這些文件除規定25年的繳費年限外,其他內容(如,沒有視同繳費年限)與我國的基本法律相抵觸。作為全國的基本法律,理應適用我國《社會保險法》及配套法規等有關規定。 當然,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到來,將來有可能政策發生一些調整,也許讓退休人員繳納醫保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那是后話,起碼在當下現行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另外,2015年3月15日修改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薄靶姓ㄒ幍男ЯΩ哂诘胤叫苑ㄒ、規章! 第八十九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根據我國“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則,老吳認為這些文件除繳費時間外,其他規定因與法律相抵觸在當下是不適用的。對此,我國《立法法》均有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好好看看這些法律。也希望有關機關對不合時宜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作出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