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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燃放煙花爆竹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嚴重污染環境,引發安全事故,干擾居民生活,群眾反映強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就隨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隨州城區禁止生產、存儲、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西起炎帝大道,東至新漢丹線,南至迎賓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溝子合圍的區域內(殯儀館、公墓除外)。
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禁止燃放,收繳煙花爆竹,并予以處罰:
(一)單位違規燃放的,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不聽勸阻燃放的,對燃放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的,對燃放者處1000元罰款,對不聽勸阻燃放的處2000元罰款;
(三)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違規燃放的,除對違規燃放個人進行處罰外,對場所經營責任人處2000元罰款;
(四)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市行政、企事業單位必須管好本單位和下屬單位機關、家屬區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為評選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優勝單位、文明單位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黨員、干部要帶頭除陋習、樹新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除給予經濟處罰以外,不得納入當年的評先評優,不得享受當年的獎勵性工資,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四、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3267110、3315110。公安部門對制止或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從嚴處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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