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旅社,容留婦女賣淫,并從賣淫女所得收入中抽取提成。近日,經隨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依法判處女老板龔某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龔某在隨縣厲山鎮經營一家旅社,今年1月,賣淫女方某向龔某提出在其旅社內從事賣淫活動,龔某表示同意,為方某提供食宿,并從其賣淫嫖資中提成。此后,龔某多次容留賣淫女在其旅社內賣淫。4月2日,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匿名舉報后,將正在旅社內進行賣淫活動的方某及嫖客當場抓獲。
隨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賣淫提供食宿、場所,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依法構成容留賣淫罪。鑒于其能如實供述罪行,并且常年在家照顧偏癱的丈夫,照看孫子,生活十分困難,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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