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為助推我市水環境質量改善,市生態環境局印發《2022年全市涉水工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涉水專項執法行動,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持續保持嚴的基調,方向不變,力度不減,以“零容忍”的態勢嚴厲打擊各類涉水環境違法行為。現公布3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新區某養豬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3日上午,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收到12345便民熱線信訪件,有村民反映某養豬場養殖廢水排入自家魚塘,致使魚塘中魚大批死亡。環境執法人員于次日對此信訪件進行了現場調查,并對該養豬場外排廢水進行了取樣監測。經查,該養豬場在從事生豬養殖過程中,養殖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監測結果顯示,其外排養殖廢水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查處情況
該養豬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2022年6月17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豬場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6月27日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7月7日,該養豬場拆除了氧化塘通向外部環境的水泥管,養殖廢水不外排,并建立處置利用臺賬,改正了環境違法行為。2022年7月20日,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殖場養殖過程中超標排放養殖廢水的違法行為處以5500元罰款。
案例二:曾都區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根據隨州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全市涉水工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對轄區涉水企業開展排查。2022 年 5月31日,環境執法人員在對曾都區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廢舊塑膠粉碎加工過程中,有廢水產生并外排。當日,執法人員配合市城區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公司破碎機外排口外排廢水采樣,并委托省生態環境廳隨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外排廢水中COD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中表4一級標準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2022年6月17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違法行為。6月2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其廢塑膠粉碎工序已停止使用,無加工廢水產生和外排,已改正違法行為。2022年6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15萬元罰款。
案例三:隨縣某合作社未采取防滲漏措施致使污水外排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8日,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執法人員對12345市長熱線反映的隨縣某合作社環境污染投訴進行現場調查。經查,該合作社在從事食品加工過程中,生產廢水沉淀池未采取防滲漏措施,導致生產廢水滲透到外部環境,造成群眾投訴。此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查處情況
2022年6月30日,隨縣分局責令該合作社二十日內改正違法行為。該合作社及時使用水泥重新修建了沉淀池,生產廢水不外排,改正了違法行為。2022年8月1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合作社未采取防滲漏措施致使污水外排違法行為處以8萬元罰款。
來源:隨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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