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2022年,隨州市生態環境局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將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及應用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非現場監管的主要手段,“精準執法、點穴執法”,有效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經整理,現公布6起非現場監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隨州市某畜禽養殖企業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全市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和市級污染源在線平臺數據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時,發現曾都區某河段水質變化異常,初步判斷上游有排污單位偷排,安排曾都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進行排查。3月21日,執法人員在對某涉嫌企業通過無人機非現場監管方式開展巡查時,發現該企業附近某畜禽養殖企業有一股污水流入周邊溝渠,疑似其養殖廢水,涉嫌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執法人員當即進入該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固定相關證據。經查,該企業員工使用水泵,將其污水收集池內存放的養殖廢水抽到地面流入雨水溝,通過雨水溝排至場外溝渠。經城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現場采樣,外排污水超標。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同月2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行復查,該公司已按要求對養殖廢水進行收集處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31萬元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于2022年6月28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二:隨縣某養雞場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在飲用水源地違法排污案
2022年7至8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監測數據等大數據對比分析,研判隨縣黑屋灣水庫(鄉鎮飲用水源地)上游有畜禽養殖廢水排入,并組織專班開展排查。8月19日,環境執法人員首先通過無人機進行高空巡查,發現該水庫上游有多處畜禽養殖場,養殖場附近庫面水質顏色發黑,存在養殖廢水非法排入水庫嫌疑。鑒于該處林高崖陡、道路難行,環境執法人員立即會同水庫管理處工作人員,冒著酷暑正午40°C高溫,乘坐沖鋒舟到達該處現場勘察。經查,該處位于水庫上游庫汊,岸邊有一養雞場。該養雞場養殖廢水經沉淀池收集后,從沉淀池缺口經溝渠排入下方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坑塘,該坑塘與水庫中間有一管道互通,養殖廢水未經有效收集處理,排入水庫,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執法人員現場對排入水庫的養殖廢水進行取樣,并將線索交隨縣分局立案查處。
經隨縣分局立案調查,該養雞場位于隨縣某鄉鎮飲用水源地水庫上游,其養殖廢水從沉淀池缺口經溝渠排入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坑塘,經管道排入水庫,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養雞場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其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51萬元罰款,限期拆除。目前,該養雞場已按照環保整改的要求對排放管道進行了拆除,收集養殖廢水的坑塘進行了封堵,拆除了全部的養殖雞舍。
案例三:曾都區某企業在非密閉空間噴涂案
2022年8月19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智能視頻監控系統顯示曾都區某企業工人在大門敞開的噴涂車間從事油漆噴涂作業,平臺工作人員將該違法線索移交曾都區分局調查處理。曾都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調查核實。面對執法人員提供的相關監控視頻及截圖證據,該公司負責人承認在噴涂過程中未按要求在密閉的噴涂間內進行操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曾都區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組織對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該公司之后的噴涂作業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2.4萬元罰款。
案例四:隨州某涂裝有限公司在非密閉空間噴涂案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智能視頻監控系統顯示,隨州高新區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一未密閉的生產車間內,有工人在開展油漆噴涂作業,涉嫌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視頻監控平臺值班人員馬上將此線索移交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調查處理。高新區服務中心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相關工作人員,發現該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涂裝車間由隨州某涂裝有限公司承包經營,并證實該涂裝有限公司員工于8月31日下午臨時在車間內開展補漆作業,噴涂時長為10-20分鐘,未按規定在專用噴涂房內噴涂。
該涂裝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迅速改正違法行為,從事油漆噴涂作業必須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使用廢氣治理設施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隨后,環境執法人員對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行復查,該公司已按要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9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處2萬元罰款。該公司已履行處罰決定。
案例五:隨州某公司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2022年4月21日,根據工作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發現的線索,高新區生態環境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隨州某公司按證管理、持證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許可證要求,于2022年4月15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環保部門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此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4月22日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4月25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頻次、時限、內容等要求向環保部門提交執行報告。該公司隨即改正了違法行為。2022年5月26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二部分排污許可類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六:某化工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案
2022年4月19日,根據工作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發現的線索,高新區生態環境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在對某化工公司按證管理持證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許可證載明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紀錄,未如實記錄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等信息。此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4月22日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5日,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格式、時限、內容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該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2022年5月26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二部分排污許可類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來源:隨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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