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5-8-27 05:01 編輯
有一手機尾號8545的網友就申請執行隨州人壽保險公司理賠款問題咨詢老吳。 問:法院判決書生效后我怎樣才能領回理賠款? 老吳答:收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等到判決書判令的履行期滿后,如果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你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執行法院的有關法庭或承辦人會給你出具受理手續或者出具簽收材料收據。然后由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問:被執行人現在已經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法院能否以此扣押我的執行款? 答:當事人提出監督申請或者提出申訴,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行使這些權利不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訴后能不能最終作出監督或者抗訴決定,乃至人民法院是否決定再審、啟動再審程序,那是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范疇。如果抗訴成功,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人民法院將會依法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啟動再審,如果人民法院覺得申訴無理將會依法作出駁回通知或裁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所以,只要當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本案中止執行裁定,那么該生效判決就應當繼續強制執行。不能因為被執行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甚至被受理了就認為可以不支付你的執行款。法院不能因此在沒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的情況下扣押你的執行款。當事人提出申訴并被受理只是行使一項申訴權利,該行為并不表明必然引起中止執行的后果。 問:除上述外,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答:除上述情況外,只有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所以是否中止執行還得看申請人是否同意延期執行。 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問:如果萬一被執行人將來檢察院抗訴成功,那么現在法院能不能先扣押我的執行款? 答:即使將來檢察院抗訴成功啟動再審,法院也不能在沒有裁定中止執行的情況下現在扣押你的執行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這在法律術語中叫“執行回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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