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奇跡再現 于 2015-12-12 15:34 編輯
看看法規對涉及狗的事故是怎樣規定的,不要像一條無知的瘋狗到處咬人。看看以上明白人都是怎么回復的,俗話說“好狗不擋道”,狗是沒有路權的。第一、必須有養狗證;第二、不得帶狗進入公共場所;第三;必須拴住狗;第四、狗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以上只要有一條沒有,就可以認為狗主人全責。基本上壓了白壓,其實呢壓了也是狗主人自己找的。自己太不拿寵物當回事,狗主人過錯在先,就跟沒有行駛證一樣,根本就不允許上路,上路就全責。
對于狗等寵物主人而言,其“過錯”行為一般是違反養犬管理方面的規定,如《養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即: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攜犬出戶時攜帶養犬登記證,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應當避讓他人。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等等。據此,應當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認定各方的責任。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可分為以下情形:
(一)機動車正常行駛無違法行為和過錯,狗未用束犬鏈牽領的可認定狗主人全責;
(二)如果機動車一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根據車輛駕駛人和狗主人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各方責任。
(三)對經過調查無法確定狗主人的情形(這種情形一般是造成機動車一方傷亡或者車損),記錄調查得到的事實,將認定書交當事人,即機動車一方;如果機動車一方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可按照意外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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